济阳县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
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规定: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自2012年1月1日起经县发改委立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请到济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已开工建设项目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地址:济阳县安康街中段路南为民服务中心大楼北大厅
联系电话:84232051
济阳县水务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