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334 更新时间:2021-03-25

清代济阳县衙及县署官设置探析

曹磊

        

《济阳县各房经管事宜》

济阳县衙及县署官设置简图

        县级政权在封建统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个时期对县衙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有不同。清代《清会典》、《吏部处分则例》等典籍中都对县署的编制有相关法规条令,另外清廷还编修了《钦颁州县事宜》,使县衙门行政有章可循,达到了封建社会基层行政组织较完备阶段。但是具体到不同地区、不同县域又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县衙的各机构有所合并和裁撤。济阳于金天会七年(1129年)设县,至清末历经700多年,济阳县署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也是在历史的大潮中不断演化的。在这里笔者结合相关史料对发展到清代的济阳县级官府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作一个简单阐述。
        县署,民间俗称县衙,是一县之长知县办公和居住的地方。济阳县署,位于济阳县城的东北角(今老城区老县委家属院附近),初建于1137年,历经各朝各代完善修葺,发展到清代已经颇具规模。对于济阳县衙的建筑情况《乾隆版济阳县志》和《民国版济阳县志》在建置一卷中都有详细的描述。
        根据县志文字记载和县署图描述,清代济阳县衙大致包括谯楼五间、仪门三间、大堂三间、库房、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皂隶房、壮班房、监狱、收粮房、捕役房、耳房、茶房、东西书房、马厂、东西厢房、草房、煮料房以及内宅等等。通过对县衙建筑的分析,里面有很多济阳官府机构设置的相关信息,这里暂且按下,后文详谈。
        《乾隆版济阳县志》卷六秩官志开篇所载:“旧额,县置知县一员,县丞二员,主簿一员,典史一员,教谕一员,训导二员,驻防一员。县丞,明嘉靖末裁。主簿,明末裁。教谕,国朝康熙三年裁,十九年复设。训导裁一。外有阴阳学、医学、僧会司、道纪司”。由此可知,官员设置各朝有增有减,到乾隆时期济阳县的主要官员设置为:知县一员、典史一员、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驻防一员,外有阴阳学、医学、僧会司、道纪司等。
        具体分工为,知县是县衙的最高行政长官,为正七品;典史为知县的佐杂官,虽然未入流没有品级,但是协助知县负责缉捕、监狱等事项,权力很大,有朝廷任命;教谕为县儒学署首席学官,正八品,掌管县学,负责考试生员、祭孔等事务,直接听命于省学政;训导为儒学署副学官,从八品,协助教谕处理相关事宜。驻防官,济阳县自雍正三年始置把总,正七品,驻防县城。以上诸官,知县和典史主管县衙,而教谕和训导属于县属官,受知县和省学政的双重领导,驻防把总则受制于兵部,他们都是有品级的,属于“朝廷命官”。
        另外,尚设有掌管天文、占卜的阴阳学官“县训术”1人;医学署主管全县人医和兽医的“医官”1人;僧会司“僧会”1人,掌管全县僧人;道纪司“道会”1人,掌管全县道人。这些都不是正印官,亦不给予俸银,故称“杂职官”,县志存名目,但职官表多不记载。
        知县和典史主管县衙工作,事务繁杂肯定需要大量的办事人员,即衙门各房“胥吏”。济阳历代县志对县衙各房胥吏未曾有详载,但是从我们开头对县衙建筑的介绍仍然可以看出些许端倪。济阳县署建筑中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正是主要的县衙办事机构。 县衙六房,是县级政府机构对中央六部制的模仿,“六房”仅是一个俗称,每个县衙具体设置多少数量的办事“房科”并没有定数。参考其他地方的县志,对县衙各房的设置情况,有的记载详细,有的未曾祥述,但根据各县事务繁杂程度,设置六房、七房乃至十几房的情况大量存在,各房名称也有不同。例如:台湾新竹县设置八房,另设承发房、堂事房;山东广饶县则设置了十三房,有吏、户、礼、兵、刑、工、监法、杂课、招、柬库、承发、税契等。
        有清一代,济阳县衙的“六房”设置情况是怎么样呢?对于县衙“六房”《乾隆版济阳县志》并未有详载,《民国版济阳县志》卷十三新政志,对于清代县府内部组织记曰:“外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科。每科经承主政,房书办公。又就户科中,分设库吏杂科。清末,因筹备立宪,另设宪政科。” 那么我们是否就能认为这就是清代济阳县衙机构设置的真实形态呢?但是当我们翻阅其他县区的民国县志对于“县署”或“县府”的记载,你就会发现,这样的文字记载,各地县志用词基本上通篇一律,《民国临邑县志》、《民国齐东县志》、《民国青城县志》皆如此。这样的表达可能是民国编撰县志对清“县署”机构介绍的定式。前段我们讲过,每个县根据事务的繁杂程度,对县衙机构各房科的设置从数量上和名称上是多有不同的。所以单从民国县志记载来看,并不能真实反映济阳清代县衙各房科设置的实际情况。
        笔者藏有一份《济阳县各房经管事宜》清抄本资料,非常详细的记述了当时济阳县衙各房科的设置和经管事项,此旧抄本完美的填补了史志记载之缺失,无论是研究济阳地区历史还是对整个清代县衙分房史研究都是很好的文献资料。根据此旧抄本所载,济阳县衙设有:吏房、兵房、工房、仓房、户南科、户北科、盐科、卫房、招房、承发房、刑房、礼房等12房科。 由此可见,当时济阳县衙的“六房”设置是把户房,细分为:户南科、户北科、仓房、和卫房,原先户房的职能有这四房分担,另外增加了:承发房、盐科、招房等三房,从而形成12房科。这种设置在其他县也有类似情况,比如:直隶获鹿县,从明代到乾隆,户房皆没有细分,在光绪县志中则显示分为户南科、户北科;山东利津县,户房则分为户北房、户南房。
        据《济阳县各房经管事宜》详载:
        吏房,经管六房典吏、经管六房书吏印簿、书吏被控案件、报捐文职各员、各官履历、各官参罚、奏销案件等。
        兵房,经管驿站钱粮、俸工杂支、正额孤贫、浮额孤贫、各役印簿、捐纳武职、考试武童、马铺公文等。
        工房,经管城池河道桥梁、部闽二硝、宅基夥巷树株词讼、挑壕截道场地词讼、奉摊修理工程各款等。
        仓房,经管常平仓谷一万四千石、四乡积谷三千二百四十一石六升四合、支放养济院孤贫口粮八十名、支放浮额孤贫口粮十八名、支放普济堂孤贫口粮五十一名等。
        户南科,经管征收地丁正银三万八千三百伍十七两五钱七分一厘、征收地丁耗银五千三百七十两六分和地方印簿等。
        户北科,经管征收漕粮、漕米词讼等。
        盐科,经管盐务案件、灶地钱粮、鱼船私盐鱼卤等。
        卫房,经管并卫地丁正银七百四两二钱五分七厘、耗银九十八两五钱九分六厘、併卫词讼案件、併卫地亩过割税契、併卫地方印簿等。
        承发房,经管刷卖状式、三八放告、外县关文、上下文移、禄批挂号、缮写状榜等。
        招房,经管随堂录供、叙详写结等。
        刑房,经管人命盗案、闹殴打伤、娼赌奸拐、私开汤锅、宰杀耕牛、私刨人参、强抢侵占、偷窃田禾、来历不明、隔属民词、外县关文、强当硬赌、偷刨树株、放火讼棍、编查保甲、伪造私铸、保正印簿、军流点册、造卖赌具、平毁坟墓、讹赖当商、呈首案件等。
        礼房,经管祭神、祭孔、庆典等事宜。
        以上记载甚为详细,值得一提的是,所记载的仓房、卫房、户南科、户北科所经管的赋税银两数目皆与《济阳县志》卷四赋税志所载数目分毫不差,可见此抄本反映的史料是很准确可信的。
        济阳县衙分12房科,每房科都设有办事人员。根据《民国济阳县志》卷十三新政志记载:“每科经承主政,房书办公”。经承就是典吏,是县衙中各房科的主事之人,典吏手下有房书负责具体的工作。各房的典吏和房书,不属于朝廷命官,都没有俸禄,县衙会支付一定的工食银,靠微薄的“纸笔费”“抄写费”“饭食费”等维持生计。各房胥吏虽然没有朝廷薪俸。但却握有县衙办事的实权,所以多是横征暴敛,索贿受贿,俗语曰:任你官清如水,难免吏滑如油。
        为了使得县衙正常运转,除了设置诸多的房科以外,还设有“三班”:即皂班、壮班和快班。皂班,负责知县升堂问案时站班、行刑等事宜;壮班,又称民壮,承担力差、催科、征比等;快班又称捕快,负责缉奸捕盗破案解囚等事。另外还有门子、仵作、稳婆、以及轿伞扇夫、马夫等。但是别看他们在县衙工作,看似风光,但是根据《大清律例》这些人都被划为贱籍,其子孙三代不得入仕为官。
        根据以上阐述,大致可以列一个清代济阳县衙和县署官配置的图表如左图:
        当然此图表反映的济阳县衙及县署官配置也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演变的,不能一概而论,但大体如此,可作为一个参考。另外作为知县本人也会私人聘任一些幕僚,这些人善长刑律、能写能算,精于出谋划策,辅助知县处理政务,被称为“师爷”,另外还经常会有“候补知县”“候选训导”等候补待任的官员驻县辅助知县工作,他们对县署政务的处理和正常运转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时下学界对地方文献的整理研究方兴未艾,但问题实在太多。因为制度下沉到基层,往往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很多变化,而这种变化往往又不被国家编撰的典籍所收录,只能依靠原始留存的文献资料慢慢梳理,以求最大可能还原史实,笔者根据各版县志和一些文献资料,梳理还原清代某个时期济阳县衙及县署官设置的相关情况以成此文,希望可以进一步完善对济阳近代行政制度史的研究。     (作者系城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