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699 更新时间:2018-02-06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学校(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等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塑造教育系统清风正气,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设良好环境,努力打造一支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老师不断涌现的教职工队伍,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让孩子们享受到童年的快乐、学习的快乐、成长的快乐。
        二、整治重点
        1.在职中小学教师(下同)或以他人名义擅自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的;
        2.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科补习、兴趣特长班辅导等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3.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4.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的;
        5.“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强迫、动员、诱导或暗示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举办的各类收费辅导班的;
        6.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牟取利益的;
        7.利用网络、QQ、微信等方式组织、参与授课牟取利益的;
        8.向民办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民办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9.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民办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10.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等特长生之机,与民办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取利益的;
        11.民办培训机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管理工作的;
        12.民办培训机构、新闻媒体发布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补课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13.其他应当认定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有偿补课的违规行为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对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处理
        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按组织程序,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教学能手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任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党员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暂缓其教师资格注册,或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和校长的处理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对接到的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要立即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取消学校校长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
        学校主动查实并做出处理的,对学校和校长不作问责处理。被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实存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校长应接受相应处理。一学期内查实有1起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校长年度职级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校长在试用期内的,试用期延长一年。任期内查实有2起以上不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校长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级。一学期内查实3起以上不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校长年度职级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撤销职级并解聘其校长职务。
        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校长进行问责。涉嫌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其他机构和人员的处理
        民办培训机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管理工作的,由审批机关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由颁发机关予以撤销。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查处。
        民办培训机构、新闻媒体发布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补课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民办培训机构擅自增加办学内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停止办学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办者是党员的,由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成立济南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严禁有偿补课等行为制度机制,强化师德考核,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统筹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民办培训机构治安、消防等情况,对妨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民政、人社、工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查处民办培训机构使用在职教师、虚假宣传、擅自办学或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实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联合执法行动。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教育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配合,定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通过整治活动,深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常态化开展,增强联合执法的威慑力,建立健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发动。各县区、各学校要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治理有偿补课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报道联合治理有偿补课等问题的工作动态,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办法和政策规定,教育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深刻认识治理有偿补课行动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并杜绝有偿补课行为,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引导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从事有偿补课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积极提供线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制定行动方案。各县区、各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要分工明晰,责任和任务分解到科室、到人,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区县、市直单位的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请于2018年2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
        (五)确保治理成效。专项整治行动要讲究实效,不能避重就轻、不疼不痒,只做表面文章;要坚持做到触及肌理、不避讳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各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跟进,及时查处;处理完成的问题线索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对于不作为、慢作为、整治成效不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努力营造广大在职中小学教师“不敢从事、不能从事、不想从事有偿补课”的良好氛围。
        济阳县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投诉电话:84235003 84235022 举报邮箱:8423500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