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805 更新时间:2023-04-28

人大代表履职知识

        (三)代表建议采用电子版格式,由代表直接将建议内容填写在电子版代表建议专用纸表格内,内容多的可加附页。
        (四)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每位代表都要署名,同时填写清楚自己的电话号码、代表证号码、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同代表联系。
        (五)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不要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六)同一个内容的问题,作为议案提出后,不要再以建议的形式同时提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处理。
        (七)代表提出的建议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二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代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从实践来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和有关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处理意见,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先与代表沟通,再负责任地及时答复代表。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制定改进计划和具体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不要讲空话、套话,切忌应付、敷衍塞责,避免答复流于形式。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与领衔代表协商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及时抄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有关办事机构。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就办理工作作出情况汇报。代表建议的办理需要一个过程,承办单位还要注意加强跟踪办理,巩固办理成果。对近期能够解决的,结合当前工作,抓好落实;对当年尚未办结,但已经制定了措施或者方案的,要继续抓好落实;对已有办理结果,但可能出现反弹的,要实施跨年度办理。
        二十一、询问与质询的区别是什么?
        答: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打听了解有关情况。
        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问的议事原案,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一种带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措施,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根据宪法、监察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讨论议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答复,是一种知政形式;而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同级机关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的问题,提出质疑,要求答复,带有批评性质。
        2.程序不同。询问的程序比较简便,可以随问随答;质询的程序比较严格,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质询案要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3.范围不同。询问的范围限于正在审议的议案,不属于正在审议的议案不能提出询问;质询的范畴更广一些,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可以提出质询。
        4、人数不同。询问,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名提出;质询案必须一个代表团或者法定代表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
        5.方式不同。询问可以由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口头提出,也可以由他们以联名方式书面提出;而质询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数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以书面方式提出。
        6.答复不同。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而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
        7.时间不同。询问通常由有关机关当场口头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只有在不能当场口头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才另定时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质询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可以当次会议答复,也可下次会议答复。
        二十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质询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部分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二十三、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哪些内容、由谁来组织?
        答: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3)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邀参加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其他工作调研;(4)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以其他方式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还要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二十四、为什么说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
        答:代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其原因在于: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来组织的,这就决定了要以集体活动为主。二是有些代表活动本身就决定了必须有组织地进行。例如,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就要求有组织地进行,不是代表个人想列席就列席,想参加就参加,而是要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和需要有组织的进行。三是如果代表分散地对某个单位进行视察或者调研,会使被视察或者调研单位的接待工作复杂化,有时还会影响被视察或者调研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使代表的视察或者调研失去其本来的意义。四是有利于代表活动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统一组织代表活动,可以落实好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的代表工作计划,增强代表活动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深化代表活动的内容。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组织的、集体的进行,也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需要。代表除积极认真地参加活动外,也要以其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二十五、什么是人大代表视察?如何进行视察?
        答: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
         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集中视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的某个时间。视察的重点要突出党和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当前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视察内容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二是持证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
        二十六、人大代表如何以其他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答: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代表可以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走访,或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人民群众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召开座谈会,可由代表小组召集,也可以通过代表原选举单位、选区或者代表工作单位,以及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召集。一些地方还搞了代表接待日活动,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等。
        代表还可以利用现代传媒等手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人大代表在与人民群众联系中,了解到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或者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后,应当负责任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主动帮助有关部门出主意、想办法。对于其中的一些不合适的意见和要求,或者不了解的问题,代表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十七、为什么说人大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
        答:代表法将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作为一条法律规定加以确定。事实上,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所有活动中,都不能直接处理问题。这是因为:
        1.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就是说在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只有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任何决议、决定只有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而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都是重大的、带根本性的、全局的问题,也不是处理具体问题。代表个人直接处理问题,与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相违背。
        2.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二百八十多万名,如果诸多代表都直接处理问题,就难免会发生对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不同的处理方法,使被视察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无所适从,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3.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样规定有助于使代表在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时,更冷静、更客观。
        当然,规定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表明代表无权处理问题,只是不采取直接出面处理问题这种方式,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二十八、为什么要开展对代表的系统培训?
        答:人大代表来自不同地方,职业不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素质,但在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人大代表是一个全新的职务,不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须的知识和本领,特别是有关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基本知识和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职责与代表活动等方面的知识,是很难胜任这个职务的。这就需要代表加强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当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职的系统培训制度,围绕代表依法履职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来安排培训内容,为代表提供最直接的帮助。培训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层次、有阶段、形式多样,注意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二十九、如何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和经费?
        答:我国实行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代表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代表工作,客观上有时间和经费的保障问题。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来看,应当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的单位和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十、为什么在法律上要求人大代表要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的关系?
        答: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不是一般性质的职务,而是一种具有实在内容的政治职务。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基于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集体行使职权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无论是哪一级的人大代表,都肩负着崇高的政治责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代表职务属于公职,应当公私分明,不应当借助执行代表职务来进行个人职业活动,甚至谋取个人私利。
        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三十一、怎样才能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
        答:在实践中,许许多多优秀的人大代表用他们生动感人的履职故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最响亮的回答。
        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必须是政治上的明白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明确要求。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因此,人大代表要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严守政治纪律。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两个确立”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心怀“国之大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在哪里,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
        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必须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职尽责。“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样一句十分朴素的表述,却包含着深厚的内容。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因此,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必须把人民的利益装在心里、担在肩上,要把“对人民负责”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宪法、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都对人大代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尽责,是一种对承诺的兑现,是一种对人民利益的自觉担当。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民主盛会上,人大代表所作的每一次发言,所投的每一张选票,所提的每一份议案和建议,都意义重大、无比神圣,都是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得如何,将直接决定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与特点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得到百姓的真心拥戴。
        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必须时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不仅是一种工作作风,也是一种履职方式。把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作为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功和“常规动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和特色,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是“四个机关”定位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践充分证明,人大代表只有深入基层,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间,才能真正了解社会,才能采集到原汁原味的民意,才能在火热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才能使代表工作更接地气、充满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拓宽联系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针对性,为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必须通过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作为人大代表,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既要有工作热情,也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水平,这也是许多“老代表”的经验之谈。当前,根据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人大代表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上来。第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等,筑牢履职尽责的思想政治根基。第三,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人大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知识。第四,系统学习宪法法律方面的知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第五,要拓宽专业领域,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必须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了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职、更好地发挥作用,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为代表设定了相应的权利和必要的保障措施。但这并不是说代表就享有特权。相反,由他们的身份及担负的责任所决定,人大代表应该用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想成为一名让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必须具备执着、坚忍、敢于担当、忠于职守、无私奉献、高度负责的品格和精神。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