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64 更新时间:2021-04-12

人大代表基本知识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二、人大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答: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即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人大代表依据什么法律来执行代表职务?
        答:与代表执行职务相关的法律,代表执行职务时都应当遵守,特别是要依据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来做好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法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的、专门的法律。代表法不仅明确了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而且规定了代表执行职务的权利和义务、必要的保障和规范等,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有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四、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人大代表在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按照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这种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
        人大代表的地位具有法定性。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法律规定的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人大代表经选举产生后法律赋予的,是与代表的法定职务同时存在的。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法定职务。
        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执行的代表职务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职务,就其性质来说,是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代表执行的代表职务不是一般的社会职务,而是一种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职务,是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换句话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政治上的权威性是不能动摇、不可侵犯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不同于代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当然人大代表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神圣的、崇高的。(待续)